现代社会有两种类型的公司,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是股份制有限公司,但很多人就是不知道公司的成立条件。让我们来看看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条件。
一、成立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发起人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在中国有住所。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设立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是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是发起人太少,无法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是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规定发起人的最高限额。
2、发起人认缴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资本金额。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有具体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支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和估价,核实财产并转换为股份,并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将财产权转让给发起人。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循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出售和募集股份以筹集资本的法律行为。这里提到的股份发行是设立发行,是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行股份的行为,以筹集成立公司所需的资金。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由发起人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招聘设立发行是指发起人只认缴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公众公开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股份,每只股票的金额相等。公司股份以限制股票的形式发行。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一次发行的股票、每只股票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该是一样的。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书面认可公司章程规定和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纳全部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缴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公布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收款协议,银行收款和保存股份,并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
招股说明书应注明以下事项:
(一)发起人认缴的股份数;
(2)每股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3)无记名股发行总数;
(四)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5)认股人可以撤回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和逾期募股时认股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成立会议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文件,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虽然公司章程是由发起人制定的,但通过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成立会议,并经成立会议决议批准。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也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和外部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二、公司成立的流程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成立的相关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核准。需要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步:去银行开立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步:注入资本并验资。
第四步:正式登记(工商管理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成立公司的条件是怎样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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