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股份偿还债务的破产重组程序是提出重组申请,作出重组裁决,制定重组计划草案,通过草案进入信息披露程序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破产的特点是大多数债权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组股权债务程序

上市公司破产重组以股权抵债程序为:

1.上市公司重组申请。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

2.重组裁决。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作出。

3.重组计划草案。

4.重组计划草案的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组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组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提交重组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表决前向债权人会议解释重组计划草案,并回答询问。

5.进入破产程序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证监会的监管。

二、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破产取回权有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两种。一般取回权是指破产法以概括性规定形式所规定的取回权,即破产法无特殊规定,只要符合破产法的概括性规定即可享有的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包括:

所有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及用益物权。特别取回权一般包括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三种,而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仅仅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

三、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吗

宣告破产只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步骤。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从破产申请开始,经过和解重整、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申报破产债权、进行破产债权抵销、处置破产财产、进行破产财产分配等一系列破产程序,全部程序都完成后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