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全面对个人破产作出规定,只有法人企业才具有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企业破产的原因比较多,主体来说就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
一般是由于债务过重造成的,企业破产后就要进行清算。
那么,公司破产财务负责人有影响吗?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公司破产财务负责人有影响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与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没有关系的,企业破产后由企业的破产财产清偿债务。
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倒闭(非财务人员违规操作而导致),那么,只要财务人员工作是依法依规的,就不应为公司倒闭承担责任,当然,如存在财务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是按照国家及公司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从事财务工作;如财务人员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也就不应承担作为财务人员的责任。
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而倒闭(非财务人员违规操作而导致),那么,只要财务人员工作是依法依规的,就不应为公司倒闭承担责任,当然,如存在财务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公司采购(或接受劳务服务)所发生的欠款,一般来说,该经济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门直接对应,作为财务人员,只是依法进行账务处理,欠款的产生存在多种原因,必须查实后才能界定具体责任人,那么,对于所有经济业务,只要财务人员及时完整、真实合法进行了财务处理,如实披露相关财务信息,也就不需担心担责。
二、申报破产债权要什么条件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
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
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
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
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三、公司申请破产流程
(一)提出整顿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三)和解协议的讨论 在全体债权人召开的会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进行讨论、表决,一旦通过,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即发布整顿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四)制定整顿方案 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五)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拟破产的企业进入整顿阶段,其整顿的情况由企业职工大会和债权人进行监督,负责整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职工大会和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
对企业整顿的过程,职工大会和债权会议应作全程监督,监督企业是否认真执行和解协议,有无隐匿、私分、无偿转移财产或非正常压价出售财物、放弃债权等不法行为,如发现有不法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报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六)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