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总包企业异地施工可不可以按照减去分包款的金额乘以0.2%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管,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处理,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另外,参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按照收入的算的,而建筑企业的收入是其总包销售额,分包额是其成本,企业所得税不能采用差额计算。
但是计算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在预缴增值税时,允许总包方按总分包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为个人观点,您最好以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由于相关文件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观点不完全一致。
比如: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分包项目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全额预征。
沈阳地方税务局2010年答疑: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有分包情况时,总承包人应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按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的金额还是实际取得的营业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若分包人已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而总承包人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两者之间的税率差额应如何补征?
答:按总分合同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承包人按照扣除分包后的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包人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
两者均为独立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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