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 年第 5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 年 3 月 4 日 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四问“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解答如下,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 4:C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 月 1 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3 月 31 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 280 人和 4500 万元。
C 公司于 4 月 10 日申报 2024 年 3 月的资源税和 2024 年 1-6 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 月 20 日办理了 2021 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汇算清缴后,C 公司需要对 2024 年 4 月 10 日申报 2024 年 3 月的资源税和 2024 年 1-6 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
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综上,你公司作为 2021 年新设立的企业,若申报缴纳 2024 年第一季度税款时,符合条件并享受了“六税两费”税收优惠,但在办理2021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的,不需要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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