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应当批准的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被撤销、吊销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该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撤销、撤销或者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登记事项变更,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