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定价有五种合理的方式,即双方协商定价、注册投资定价、公司净资产定价、评估价格定价、拍卖价格定价。
一、如何合理定价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定价合理的方法有: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股权转让价格以公司净资产金额为标准确定,可称为净资产价格法;
4.根据审计和评估的价格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格和变卖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
二、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
(一)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二)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三)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四)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五)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转让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六)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转让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转让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三、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转让登记是否有效
有效。
股权转让转让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转让的,应当办理转让登记。未经登记或者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东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让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转让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