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是给予申请人在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外国或国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自己在先专利的申请日为后一专利的申请日的权利。

由于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这一权利在申请国外专利时尤其有用,美国是个例外,它实行的是先发明原则,保存完好的实验记录是申请美国专利的重要条件。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书面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多项优先权必须写明全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

优先权声明中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作出补正通知;期满未答复或者补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供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在提出后一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所在申请案的申请号。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

申请人发明专利优先权的基础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后一申请的申请人的,必须在后一申请提出的三个月内提交在后一申请日前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