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

下面,一起来看看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内容。

一、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确,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断出来我国采用的是结论性证书原则,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实际问题,在营业执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无效、撤销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是如此处理的。

这样作,也是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民事判决,不溯及公司此前交易活动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被宣告无效之前,公司的人格是被承认的。

本《征求意见稿》再次确认了我国关于瑕疵公司人格的一贯立场。

二、公司设立瑕疵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主观瑕疵。

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

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

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

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情形

1、股东瑕疵

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

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尽管世界范围内已普遍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为一人股东的虚拟而使得该公司的股东低于一人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说,有些国家对其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仍然有着更高的要求。

2、资本瑕疵

这企服快车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

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

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3、章程瑕疵

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

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