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适用税率如下:附加税率6%(城建税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附加2%),增值税率10%(2024年12月-2024年3月)和9%(2024年4月-2021年7月),增值税预征率3%,土增税预征率2%。
A公司已就预售房款金额34,171,772.64元缴纳税金如下:
预征增值税936,874.98元、附加税56,212.50元、预征土增税624,583.34元。近日,A公司接到税务稽查局的通知,要求补缴2024年12月-2021年7月收取预售房款34,171,772.64元少预征的土增税。A公司财务人员经过与税务稽查人员沟通,得知之前在申报预征土增税时使用了错误的计征依据。
分析:
1、原来使用的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
(1)2024年12月-2024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14,517,930.24÷(1+10%)=13,198,118.40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3,198,118.40×2%=263,962.37元。
(2)2024年4月-2021年7月收取19,653,842.40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19,653,842.40÷(1+9%)=18,031,048.10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8,031,048.10×2%=360,620.97元
合计:已预征土增税624,583.34元
2、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1)2024年12月-2024年3月收取14,517,930.24元,
预征增值税=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增值税预征率=14,517,930.24÷(1+10%)×3%= 395,943.55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14,517,930.24-395,943.55=14,121,986.69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4,121,986.69×2%=282,439.74元。
(2)2024年4月-2021年7月收取19,653,842.40元,
预征增值税=预收账款÷(1+增值税率)×增值税预征率=19,653,842.40÷(1+9%)×3%= 540,931.43元,
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预收账款-预征增值税=19,653,842.40-540,931.43=19,112,910.97元,
预征土增税=预征土增税计征依据×土增税预征率=19,112,910.97×2%=382,258.23元。
合计:应预征土增税664,697.97元
3、按照《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70号)规定,A公司2024年12月-2021年7月收取预售房款34,171,772.64元少预征土增税40,114.63元(664,697.97元-624,583.34元),除了补缴税款外,还需要缴纳滞纳金14,245.14元。
附计算明细表: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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