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名义。转让人应与档案记录的注册人一致,注册人或在登记机关变更的名称,应当以变更后的名称提交转让申请,同时向商标局办理名义变更申请,商标局将先行审查其名义变更申请。
第二点,近似。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办理一并转让。对于要求一并转让商标转让人,若不想一并,也可以通过办理部分注销将近似商品注销掉,或者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删减商品,通过这些方式来消除转让障碍。
第三点,商标被法院查封或在先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应取得法院或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四点,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将依法不予核准。
第五点,转让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商标局将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按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六点,同一商标不能转让给两个受让人,也不能两个近似商标转让给两个受让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能一标两转或者近似标两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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