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科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资料(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企服快车许可证;
4.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5.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直属税务分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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