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经营许可证需要先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供《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立医疗机构备案收据》。医疗机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方案;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并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立医疗机构备案单》;
(二)医疗机构使用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方案;
(四)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门诊部、卫生院、门诊部、保健所和卫生所注册登记时,还应提交附送的药剂(柜)品种名录、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加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立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三)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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