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大企业来说,为了自家的品牌,都会选择注册一个驰名商标来营销,下面企服快车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驰名商标的四个误区吧,希望可以帮到您。
(1)驰名商标是荣誉称号
知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公众所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案例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只有当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才能请求对驰名商标的承认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后,可以停止该商标在本案另企服快车的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2)驰名商标是一个终身体系。
市场参与者的商标受欢迎程度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动态的事实。在一定时期内,某一市场主体的商标知名度较高,符合驰名商标保护条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一定时期内,市场主体可能管理不善,商誉可能受损。随着市场主体的商誉凝结,商标的受欢迎程度也会受到不利影响,并会下降。在严重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本身甚至会消亡。
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仅对本案有效,即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案例认定”原则。当事人在其他情况下申请驰名保护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明。以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识别记录只能作为保护驰名商标的参考。
(3)“驰名商标”可以用作广告
在广告中使用“驰名商标”一词涉嫌不正当竞争。
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保护手段,驰名商标只有在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并需要延伸时,才得到国家主管机关的承认和保护。
(4)驰名商标是产品质量的保证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评价是指市场主体的商标在一定时期内在特定案件中的受欢迎程度。产品质量监督不是商标和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功能。
尽管公众基于他们熟悉的认知将“驰名商标”等同于“名牌产品”,但他们认为驰名商标应该是产品质量的保证。然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具备质量保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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