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衡量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权的合理使用,不仅要具备具体明确的定义,还要受到以下方面的限制,下面就来和企服快车小编共同学习一下吧:
(一)使用目的正当。
判断行为是否正当,要在具体实践中结合行动的主观和客观。商品生产者使用他人商标时必须出现,是为了说明本商品的性质、质量、产地、主要原料等特点,而不是用作商标,不能与商标权建立某种关系,让消费者误解。客观上,在不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遵循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属于市长/市场竞争的正当方法。
(二)善意使用行为
生产经营者的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通常是看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与商标权人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在“这种使用应该是叙述相关当事人商品或服务的正当诚实使用(美国《兰哈姆法》第33条B款)”的做法中,部分生产经营者将他人的商标放在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显眼位置,缩小自己的商标,放在不显眼的地方,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这并不是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三)使用结果一般不会造成混乱。
用户的善意不是为了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他人的商标,一般不会误解消费者或与商标权商品混淆。生产经营者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应尽量减少与商标专用权的联系,不排除与商标权商品或服务混淆的可能性,并应尽力将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限度内。防止商标人商标侵权。使消费者误解,无法捕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关法律对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有了越来越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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