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申请注册任何东西时,我们都有一定的条件,注册商标也是如此。以下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法性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奖章等名称相同或近似。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和标识、具体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与外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相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三)与名称、旗帜、标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
(4)与表示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会”和“K 10005 TB”的名称和符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质量和其他特征或产地;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属于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优先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预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主要包括:
商标注册较早,商标申请较早,商标在同一天申请较早,驰名商标
(2)优先权利主要包括:
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和商品名称
三、意义
《商标法》第11条
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a)仅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述货物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商标,如果具有显著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附言:商标的独特性意味着商标应该有足够的特征使相关公众能够辨别商品的来源。
四.非功能性
《商标法》第12条
商标申请三维标志注册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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