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施行,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需要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条件:
1、纯内资企业,不含任何外资成分;
2、有适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相关人员、场地;
3、公司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及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注: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查档人身份证原件在工商局调取,并加盖工商局证明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全体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5、如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其他公司控股的情况,则还须提供:相关控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法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追述到最终一级自然人股东为止。
6、公司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
审批机构: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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