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单位指的是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后,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或公司必须取得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服务范围可分成:
1、游戏新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买卖交易;
2、音乐歌曲美术娱乐产品,指音乐网站、手机上音乐网站、APP软件音乐歌曲;
3、艺术作品,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著作、雕塑雕刻著作、艺术摄影著作、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著作等及所述著作的比较有限仿制品;
4、表演剧(节)目,包含综艺节目晚会、音乐剧电影,实景拍摄表演,演唱会现场、交响音乐会、话剧表演、舞台剧、中国戏曲、综艺节目、魔术师、马戏团、时装秀表演、民俗风情舞蹈等;
5、动漫,指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服务平台,以电脑上、手机上及各种各样手持电子设备为接纳终端设备的动画、动漫作品,包含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6、表演,指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
7、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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