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质疑说,不应该这么计算个税,而应该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4000-4000*2%-800)×10%×12=3744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比第一种少计算个人所得税19.2元。
之所以会引发争议,在于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这句话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一个月内收到的收入为一次。第二种理解:
归属于一个月的收入为一次。归根到底是按照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来理解租金收入。
作为会计人,权责发生制是根深蒂固的观念,但要知道权责发生制只在会计核算中才是绝对的王者。在税法中,它虽然也重要,但还没有到赢家通吃的地步。
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不按权责发生制来计算所得的税种,以旧个税法下,最常见的工资薪金来说,年终奖也只不过给了一个政策可以分摊找税率单独计算方法,其他的季度奖半年奖,统统要并入发放月份来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会划分到每个月来确定工资薪金。
具体到财产租赁所得,第一种理解应该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但实践中,有很多税务机关按第二种理解计算个税,是一种比较宽松的执行口径。总局的政策讲解视频(见页首),基本也是只这个意思。
其实这两者差别不大,并不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不用过于纠结。还有更多的地方,采取综合征收率征收,则更为宽松。
题外话:和我讨论这个问题的网友,在留言中贴了大段的政策规定,意思是让我承认我计算错了。如果真错了我绝对马上改,这个问题我觉得理解没错,但也觉得没争论的必要,就说了一句“政策各自理解”吧。见我不认同,他马上删留言,取关。
我很想说,税收政策有很多模糊地带,大家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各自表达,各自修正,取长补短。但任何争论也只是政策上的讨论,既没必要动怒,更不应该涉及人身攻击。希望大家都能有一个平和心态一起来学税法,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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