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对压力管道设计实施设计资格许可制度。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分级进行监督管理。由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主要采取由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授权有关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批准发证的办法实施管理。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在设计图纸上加盖经备案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压力管道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1 实施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的范围:
a.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规定;
c.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e.上述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2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a.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划分为GA类、GB类、GC类。
b.GA类为长输管道;级别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a.)GA1级包括: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b.)GA2级包括 :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GB类为公用管道;级别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a.)GB1级为燃气管道;
b.)GB2级为热力管道。
GC类为工业管道。级别划分为:GC1级和GC2级。
a.)GC1级包括 :
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b.)GC2级包括: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管理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人员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a.)GA类、GC1级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含直属的特大型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b.)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c.)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上述分工,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及有关的事务工作,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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