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也就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下同)是目前的一个热词,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已经正式实行的新三板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必要的解读:
一、新三板挂牌以后股东持股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的涉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股东中的自然人涉及的税种:按持股时间不同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及解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48号 :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解读:这一条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分红和已经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分红享受了同样的待遇,根据持股人实际持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有多大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财税》[2012]85号:有同样的规定,只是涉及的主体是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例举:
1、王先生在2015年5月份获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分红款10万元,根据转让时实际持股时间不同交税情况如下(表格1):
可以看出: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股东获取股息红利的实际税率只有5%,和原来的20%税率相比是大大地降低了。
二、印花税:参照上市公司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单边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解读:这一条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和已经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享受了同样的待遇,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实行单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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