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网上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两案。
两案分别涉及“微博WEIBO.COM及图”和“微博及图”商标。
第14317833号“微博及图”商标、第14317841号“微博WEIBO.COM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本案原告微梦公司于2014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13日在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殡仪等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第三人腾讯公司提出异议。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分别与第13873178号商标、第14272472号“微博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第三人腾讯公司,核准注册在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决定中认定诉争商标分别与第13873178号商标、第14272472号“微博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注册人均为本案第三人腾讯公司,核准注册在第45类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原告微梦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微梦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考虑到服务商标的特殊性以及本案指定使用服务的特殊性,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是“微博WEIBO.COM及图”、“微博及图”、“weibo”、“微博”等商标的独创者和最早使用人,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已在中国取得了极高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姚俐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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