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为第4622178号“雷彭”商标,由广东省番禹市自然人王翠微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废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法定期限内,新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泰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其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雷朋”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为第1104030号“雷朋”文字商标,于1996年8月申请注册,1997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原申请注册人为新泰公司,2009年该商标转让至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下称彰泰公司)名下。经续展专用权期限延至2017年9月,核准使用在第17类隔热纸、滤光防热片、汽车隔热纸商品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但新泰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系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的证据不足,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随后,彰泰公司提起异议复审申请,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可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汽车隔热纸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隔热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绝缘材料、密封环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彰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彰泰公司表示,在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呼叫上,被异议商标“雷彭”与引证商标“雷朋”几近相同,两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细分上虽有区别,但商品原料、形态基本相同,在用途上存在重合。同时引证商标“雷朋”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傍名牌恶意明显。
法院一审认可被异议商标“雷彭”与引证商标“雷朋”在读音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但认为两者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据此维持了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
而提起“雷朋”,消费者熟悉的还是意大利罗萨奥蒂卡集团(Luxottica Group)旗下的雷朋(Ray-Ban)眼镜。作为眼镜行业全球主要提供商,该公司在北美、企服快车地区和欧洲共设有超过6200家光学眼镜和太阳眼镜零售商店,并拥有强大的品牌阵容,旗下的品牌“雷朋(Ray-Ban)”是世界知名的太阳眼镜和光学眼镜品牌。
记者在中国企服快车上看到,作为旗下的主推品牌,罗萨奥蒂卡集团在多达45类的商品上分别注册了“雷朋”商标,其中就包括已于2007年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国际商标注册号为G962784的“雷朋”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7类的塞缝、填充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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