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针对近年来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实践发展的新需要,进行了相应的完善补充。
按照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评审规则对评审案件的类型进行了明确,区分了无效宣告复审程序与撤销复审程序,明确了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将补正期限缩短为十五天,将补充证据期限缩短为三十日,增加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或送达评审文件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规定,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
评审规则还对相关评审程序进行了完善。
包括: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明确结案的案件为独任审理;适应客观需要,明确规定了非实质性错误的更正方式;增加了执行法院判决重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应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进行重审,并明确重审程序中可以采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等。
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评审规则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评审规则明确,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在新商标法施行前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或异议裁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新商标法施行后审理的案件,除异议复审案件的主体资格问题外,其余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商评委在新商标法施行前受理、在其施行后审理的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复审和撤销复审案件,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
对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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