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试图将“Glass”一词注册为其电子眼镜产品的商标,但该申请却一直没能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通过。
谷歌公司长久以来一直身陷由“Glass”一词引发的争论中。
企服快车面,专业人士认为,这一词语通用性过强不能被当作商标进行注册,称专利商标局应该驳回谷歌的申请,而另企服快车面,谷歌却主张称,“Glass”一词适用的是其整个眼镜产品,不仅包括其中的玻璃部分,还包括框架。
虽然谷歌已经将“GoogleGlass”一词注册为商标,但是本周《华尔街日报》的一则报道则显示,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拒绝了谷歌公司于去年提出的“Glass”一词的商标申请。
该报道称,一位商标审查员对此提出了两项异议,一是这一商标与其他包含“Glass”一词的商标过于相近,这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二是“Glass”只是一个描述性词语,根据美国联邦法律,这样的通用词语是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
为了回应专利商标局做出的暂不支持上述商标申请的决定,谷歌的商标律师团队向美国政府提交了一份长达1928页的辩解信。信中包含了约1900篇有关谷歌眼镜的文章,剩余的篇幅则对上述商标审查员所认为的“Glass”一词如作为商标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以及“Glass”只是一个描述性词汇的论断进行了反驳。辩解信还列举了在公司标志中使用了“Glass”一词的其他企业。
美国专利商标局文件认定,“Glass”会被“当作对某些产品特征的描述来理解,也就是这些产品会含有使用或将使用玻璃等材料制成的显示屏和/或镜头”。
虽然谷歌并非一定要将“Glass”注册为商标才能用这一词语为其眼镜设备命名,但是如果不能将“Glass”注册为商标,谷歌想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回击将要难得多。
文件还认为,“GoogleGlass”与“WriteonGlass”、“Glass3D”和“Teleglass”等其他现有商标的相似之处还有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目前专利商标局还未对这一申请做出最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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