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华润集团的超市业务从1996年起就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近年来更稳居行业第一,并且超市业务一直突出使用、宣传“华润”“华润万家”等字号和商标。2011年,华润集团在马鞍山市拓展零售业务时发现,马鞍山市华润糖酒副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马鞍山华润公司”)在该市开设了多家超市,并都以“华润超市”命名。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776090号“华润”、3843561号“华润万家”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变更或撤销)在互联网上使用“huarun88.com”网络域名;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等7项诉讼请求。
是否侵犯商标权成庭审焦点
被告辩称,被告没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称,原告持有的无论是776090号“华润”还是3843561号“华润万家”商标注册证均是第35类商标注册。此前,国家商标总局明确确定对第35类商标注册的保护不包括超市,被告公司经营的范围主要是超市的零售行业,被告并没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其次,被告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核准成立的主体,其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被告1996年登记“华润”企业名称完全是正当合理的使用,根本不存在恶意攀附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被告在超市门头使用的标志、图形等与原告持有的商标文字字体、图案有明显的区别,而且被告特别悬挂了中国供销合作社的标志,因此不存在被告恶意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事实。此外,被告认为,原告已经超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期限(期限是5年)。
双方同意调解
当庭,被告特别强调说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避免别人对被告产生可能的误解,2006年就已经注册了徽润商标。去年,被告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华润”的企业名称。在本案开庭前,工商部门已经核准了被告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被告方说,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承认自己侵权。
庭审结束前,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
由于案情复杂,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