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其有效凭证一般是取得的发票.
如果企业发生的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或者不合理的支出,那么无论发票是否丢失,都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发生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之后不慎丢失,还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1.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后,企业没有取得开票方提供的记账联或者存根联发票复印件和有效证明,那么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2.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后,企业及时处理,取得了发票复印件和有效证明,能否据此税前扣除,总局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各地有不同的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在财税工作中,丢失发票如何税前扣除?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只要取得的发票是合理的,它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好了,本文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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