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2014年第4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核)申请表

“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2014-2020年)的通知(2014〕21号

“两添加,两调整”的完善办法,即添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加交税信誉点评、添加交税信誉点评前目标复核机制,满足交税人合理需求;调整交税信誉起评分的适用规矩、调整D级点评保存2年的办法,适当放宽有关规范。通过以上办法帮助交税人积累信誉财物,促进税法遵照,优化营商环境。

“放管服”改革精力,活跃回应交税人诉求,《布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依据本身状况,自愿参加交税信誉点评。详细方式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交税信誉补评请求表》(《(2015年第46号

D级点评保存规矩

D级交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办法中包含D级点评保存2年,第三年不得点评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布告》适当放宽D级点评保存2年的信誉办理办法:

对于因年度目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交税人,次年由直接保存D级点评调整为点评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交税人,维持D级点评保存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产生《(试行)(2014年第40号D级。

D级的企业,若次年遵照状况改进,交税信誉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存2年D级”,既遵循了失期惩戒的准则,也更有助于鼓励交税人活跃主动改进本身信誉状况。为支撑企业及早改进交税信誉状况,对2019年度点评中已保存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等级,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等级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点评时直接适用该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