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如何做”有很多会计人刚开始接触的时候不太了解,为了让各位会计人员在工作的时候能够更加全面的掌握会计行业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如何做”的内容,一起来看一看吧!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劳务应交的税款。
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则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的税款。
我国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模分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或者会计核算健全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亨有抵扣税款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权利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不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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