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对方企业违约,通过协商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收到赔偿款会计分录怎么写?
企业应收的赔款可计入其他应收款账户,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主要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房租费等;
4、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
5、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以上就是小编对"赔偿款和罚款是否开具发票"等相关问题的解答,赔偿款和罚款通常是针对于因为主管原因单方面违约的单位进行的处罚,这种都是属于合同中明示的.收到的赔偿款不属于应税收入,也不允许对方抵扣,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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