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为使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有法可依,新规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的有关内容,并对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全流程进行了规范.新规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规定"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如医保部门、商业保险单位)可以将财政电子票据作为报销入账和电子归档的合法凭证.
如何正确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自开情形
如果您是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代开情形
如果您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因此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代开企业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自开情形
如果您是自己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代开情形
如果您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必须符合代开的情形和范围),由税务机关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由于发票联次是单联,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发票专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财政票据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就介绍到这,财政票据是和发票一样有法律效应的,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章,只有增值税发票才需要,增值税发票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不了解哪些需要加盖章子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上文的内容,更多财税内容,敬请关注本网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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