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的权力,它与轿车、房子等有型财物相同,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严重专利、驰名商标或许著作的价值要高于房子轿车等有型产业(知识产权通常指商标、专利、版权)。

近期,商标圈收到一位粉丝朋友关于商标类别和近似相关问题的私信。

这位朋友询问:同一类别里存在相同商标还能注册吗?

关于这个问题,相信很多商标圈的粉丝都了解,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的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会被驳回,一般情况下,无法在一个商标分类里注册两个同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肥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但是,我们也会发现,出现过同一大类里有同名商标成功注册,这是为什么呢?

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同类商标里的不同群组,只要无关联即可注册同名字的商标,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近似。

一般来说,除非特殊注明,非同一群组的商品视为不类似。

例如:3504群组和3501、3502、3503群组的服务项目都不判类似。

第二种,商标近似判断的特殊情况。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里,同类同群组商标的类似群内,使用(一)、(二)区分的若干部分不判为类似。

比如第十一类的(一)里面的110021和第十一类的(二)里面的110007不不判为类似,如果在这两个小的商品项目里有同名的情况就不算近似。

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同一商标大类里面存在两个同样名字的商标被注册下来。

同一类别里存在相同商标还能注册吗?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同一个商标分类下可能会出现两个同名的注册商标,这并不违背商标法和商标评审的规定。

商标驳回中近似驳回占比很高,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近似判断非常重要,但是只要在不违背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选择自己想要的商标名称。

按照法律规定,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依法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才能依法经营。

以公司名称变更为例,涉及到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所有含有公司名称的证照都需要变更,其中自然也包括合肥商标注册证。

由于商标注册证在取得后往往会被企业束之高阁,因此其变更事宜也经常会被企业经营者忽略。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如果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证的变更,将会面临如下不利影响:

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发生名称变更后,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2、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

所谓撤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

这样势必会影响商标评审裁定结果,对注册人造成不利影响。

3、不便于商标管理和使用。

由于注册人名义未变更,会造成公司各项证照持有人名义不统一,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增加工作成本。

因此,当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包括商标注册证在内的全部证照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以免给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及时换证,才能从容应对。

申请专利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交文件?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种途径中选择:

一是面交,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大厅面交或者当面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地方的专利局代办处;

二种是邮寄,可以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者寄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

三种是电子申请,即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