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那么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是怎样的?
1、商标被异议如果选择不进行答辩,那么该商标就会直接进入异议程序,由异议处审查员公平的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裁定,这个结果明显是偏向异议人。异议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标就会被视为合肥商标注册无效,不予准注册。
2、商标异议答辩时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这也是当事人反驳异议人观点的唯一办法。商标异议资料准备?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3、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4、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5、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什么决定了商标的价值?从几千元到数亿元为何有些商标价值高达上亿而有些商标价值只有数千元,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究竟有哪些?商标是否“完整”?如果商标成了商标从业人员口中的“残标”,商标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什么是“残标”?残标也是成功注册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但是它在申请之初,选择商标类别中,商标适用的范围低于十个选项;或者被商标局驳回部分适用的范围,从而导致商标使用范围低于十个选项。
买残标显然不太划算,这大大缩小了将来生产产品的商标适用范围。多类别注册的商标价值更高商标分为45个类别,其中有很多类别都是相互关联的,称为相关类别。如果一个品牌在几个相关类别都注册了商标,就意味着该品牌在这一领域未来的发展前景可观,并降低了知识产权“阻碍”风险,价格也会相对单个类别的商标高一些。热门类别的商标价值更高同样的商标交易,在第22类和在第25类中的“命运”大不同。
22类是“绳、网、纤维原料”等类别,在日常生活中也不经常被人提及;
25类是“服装、鞋、帽”,其热度远远超过前者。一般来说,第3类日化用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33类酒类、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都是“抢手货”。在交易中自然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价格也会“商标以稀为贵”。
除此之外,若还有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等充满含金量的各种证书,在品牌溢价的作用下,商标交易的价格定会不菲。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其实跟合肥商标注册的要点很有关联。要想让商标具备比较好的价值,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就应该注意这些。
1、专利能够提升公司竞争力,是一种无形的财物,具有无穷的商业价值。
2、公司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公司实施专利战略的根底。
3、专利的质量和数量也恰是公司立异才能和中心竞争才能的表现,是公司在该职业身份及位置的标志。也是迈向商场扩大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4、公司具有专利是申报高新技术公司、立异基金等各类科技方案、项目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公司步入正轨,得到更多客户认可的敲门砖。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