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地认定的核心要件在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这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前提条件。
(2)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所谓的“相同的商标”,在此应做广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绝对相同的商标还包括实质相同的商标。
前者是指与注册商标在即音、形、意等构成要素上完全相同的商标,后者是指虽有个别次要要素不完全相同,但主要要素完全相同或几手在整体上几乎没有差别,足以以假乱真,一般消费者用肉眼难以辨别。
(3)情节严重。
对于一般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只需用民事、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不需动用刑罚手段。
一般说来,衡量某一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的主要标准是非法经营额的大小,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女口是否是假冒他人驰名商标、人用药品商标,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多次行政处罚等。
企服快车集团
从上述的分析看来,我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打击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小,未将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而且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也过于单一,明显不利于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这无疑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有效控制。
无怪乎有人认为,“当前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因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等原因。”为了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效预防、控制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罪。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