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签订第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直属税务分局综合管理处申请出口退税(免税)资格,并提供以下材料(仅用于海上工程结构融资)。对于租赁,无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声明登记证):

1.加盖“外国人经营者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的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货人和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海关登记证;

3.企服快车许可证;

4.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资格证书;

5.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效力中文版);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以向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