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我们都有必要证明该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香港公司一般分为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因而他们的证明文件也有所不同.通常我们都以香港有限公司为分析对象,一般有两类证明.一种是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另一种是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两类有什么不同?
一.受理机构认受性不同,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的认受性大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因为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更加全面说明香港公司主体现在的状况,包括在新一年都周年申报前的一切变更情况,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是单单说明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真实有效性.
二.证明的格式及内容不一样,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的格式及内容比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简单.
三.证明书的附件不同.一般公司资料(状况)证明书会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发团成立表格\周年申报表\董事;秘书;注册地址变更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而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的查证/鉴定证明只包含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因而在办理有关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认证时,应清楚了解所办理的事项及受理机关的要求,分清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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