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办证规则》各项规定办理。
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
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文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 声明书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公司委托(授权)书
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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