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方便职工就餐而设立职工食堂,职工食堂每月发生的费用支出,请问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贵公司职工食堂发生的开支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其中低于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开支账务处理
1、购入菜、米、面、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支付食堂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根据员工服务对象分配: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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