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认为只要找个设计师去设计好自己的logo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了,实际上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满足一系列实质性条件,才可核准注册。
如果不满足注册条件而侥幸获准注册的,也可以事后被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无效。
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必须有合格的主体、适当的商品或服务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合法性
非功能性
显著性
在先性
合法性
这里的合法性是指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中一般禁止性规定,主要见于《商标该》第10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本条对特定标志进行保护,禁止其作为商标使用,并一般性地禁止破坏公序良俗的商标使用行为。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然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
非功能性
商标法鼓励品牌竞争,不妨碍市场经营者之间就商品和服务本身进行市场竞争。《商标法》第12条对此做了规定: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一旦被认定具有功能性,则不能获得注册,也不能通过使用加以克服。非功能性旨在平衡两种冲突的法益:
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和选择识别商品来源方式的自由。
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也叫显著特征,或者是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供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法律属性。
并非所有的标志都可以注册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主要见于《商标法》第11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先性
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这个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在先商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在先注册的商标
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
在先申请的商标
同日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
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驰名商标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
姓名权
肖像权
著作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
企业名称及字号权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权
地理标志权
特殊标志权
奥林匹克标志权
世界博览会标志
其他在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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