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我,企业是不是应该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对此,湘潭商标注册称,把商号和商标一致起来确实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家企业商号只有一个,但商标却可能有很多,不可能都一致。
尽管企业与商标一致或者不一致都不影响企业运营得很好。
可是在以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对付某些特别“懂法”的人抢注他人商号为商标,我还是建议把商号也注册为商标。
以下这个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山建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机械、五金交电生产销售的公司,其已经注册的商标为“SDJJ”,但是济南建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凯公司)却在搅拌机等商品上注册了“山建”商标。
案件由此就产生,山建公司不得不进入行政与司法程序对该“山建”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山建公司主要理由之一为其成立于2002年12月,经过多年发展,在建筑机械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山建”是其在先取得的企业字号。
同时指出建凯公司股东、监事丁某原为山建公司股东,建凯公司注册“山建”商标为恶意抢注。
山建公司提交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本案经历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三审,最终一致裁定撤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
高院判决是这样表述的:根据山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山建公司自2002年始从事经营活动中其均以中文汉字“山建公司”、“山建”对外进行宣传或使用,且争议商标的标识“山建”与山建公司的商号“山建”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建筑)、输送机等商品与山建公司提供的建筑机械及配件的生产、销售、维修等商品及服务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山建公司,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
故原审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山建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并无不当。
山建公司最终赢了官司,虽然赢了官司,但毕竟付出了精力和财力,好在他们也吃一堑长一智,在提出争议的同时,也提出了“山建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商评委撤销“”商标后,又分别于于2014年、2015年两次提出了注册申请。
在实践中,认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的商号权时要求较高,不仅在先商号要有较高知名度,该商号下经营范围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行业,而且还要求商标标识与商号高度近似,一般讲这一近似度往往要高于商标标识近似的要求。
所以保护在先商号权要难于在先商标权。
特别是商标局在初步审查时,会主动引证在先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权人不用参与甚至都不知晓,其权利就获得了保护。
所以,就目前的商标注册环境而言,即使不使用商号作为品牌,也把它注册为商标对企业更有利一些。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