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到底对郭敬明做了什么?”历时两年心血执导拍摄《爵迹》,自称“狗都不认识”的郭敬明准备发送的海报是这样的。
然而,乐视往全国院线派发的海报却是这样子的。
硕大的“郭敬明导演作品”没有了!没有了!没有了!根据郭敬明的微博,乐视是考虑到“要弱化郭敬明电影的标签,有很多人讨厌郭敬明,因此会影响票房”的原因才抹去了署名。黑的漂亮!先风我第一次感觉影视圈还有这样的“良心”企业!
但是,再牛的肖邦也弹不出郭小四的悲伤,侵害署名权这个事还得说说。做事要讲道理,讲法律,乐视到底有没有侵害郭敬明的署名权呢?
《著作权法》第15条明确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但导演享有署名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郭敬明作为导演,有署名权。等一下,郭导的署名权是“电影作品”的署名权。而电影海报则是与电影相关的另外一种形式的作品“美术作品”。那么不在电影海报上署名,是不是等同于不在作品上署名,从而构成侵权呢?关键就是这种相关性受不受到法律支持。
“《著作权法》不听郭敬明的忧伤。”
2011年的一起案子中,法院明确指出,海报不能作为侵犯电影作品署名权的依据。
第一、国家法律没有对海报必须为电影相关制作者署名,业内也无统一规定;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推定电影权属的证据只有三类;
1.电影片尾字幕的署名;
2.电影著作权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
3.电影制作许可证、电影出品许可证等其他行政许可类的文件。电影海报不在其中。
第三,海报是广告宣传品,不是电影署名权的载体本身。而海报也是独立的美术作品,其署名权应属设计者。
[1]案号:一审( 2011)西民四初字第 00149 号
[2]孙海龙.海报不能作为侵犯电影作品出品人署名权的依据[J].人民司法,2012,(14):39-42
综合结论,海报不能作为侵犯电影署名权的依据,郭敬明说海报侵害署名权,于法无据。
郭敬明说:我有署名的权利。
乐视说:注意影响,算了。
法院说:你没有权利。
郭敬明哭着把微博删了。
同情小四的吃瓜群众把片看了。
END
此事细细一想,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又被忽悠了!
电影没上映就撕一波海报,满网都贴出来了!
满大街不署名的海报,郭导没见过吗?
微博说删就删,撩一把就跑!截图不快都没痕迹!
不炒绯闻炒法律,逼格满满啊!
你告诉我,这张海报导演站哪里?↓↓↓观众走过最长的路,就是商人的套路。想不被套?找先风啊,这里既能看清套路,还有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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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管不着郭敬明的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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