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外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很多条款已经与IAS、美国会计准则相一致或相一致,正反映出我国新准则的国际趋同。
与此同时,新准则还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出符合自己特点的规则,这就说明这种趋同并非仿效,而是要根据我国国情的变化,适时地对原规范进行修改。
然而,新会计准则还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根据本人对国内外有关会计准则的认识,谈谈我国新准则应加强和完善的地方,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
1.管制规定的缺陷和改进。
国内外上述界定的控制概念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中缺乏关于“暂时性控制”的规定。
公司集团一旦收购一个子公司,并不是为了获得未来收益,而是为了在短期内卖出利润,因为对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此时才出现了临时控制。
并且母公司正是利用这一“临时控制”子公司,并不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粉饰财务报表。
因此,笔者认为,暂时性控制是对控制的重要补充,对于准确界定控制,减少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把暂时性控制的规定写进会计准则中,并使其具体化、精确化,尽可能清晰、详尽。
可以参考美国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将企业计划在12个月内出售,并且积极寻找买主子公司作为临时控制子公司,不包括在合并范围内。
此外,还指出,对于临时控制的附属公司的有关财务资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列示,并予以充分披露,以满足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需要。
2.新的指导方针在部分措词方面的不足和改进。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都是将“企业”、“公司”加以限定,而不提“实体”。
笔者认为,会计准则的措辞应当尽量准确。
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市场上还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非企业实体,其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如果仅仅强调“企业”的合并,忽视非企业实体的合并,势必导致合并信息不准确。
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措辞,用“企业”取代“实体”,使合并范围更完整。
3.针对特殊目的实体提出的建议。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对特殊目的实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我国没有像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那样把特殊目的实体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金融创新方式,但是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特殊目的实体,例如中集集团应收款的证券化。
很有必要在这方面制定规则。
我主张,首先,应当借鉴国际有关规则,对特殊目的实体进行界定。
第二,充分考虑报告实体是否控制了特定目的实体的经营、决策、收益和风险,并确定其合并范围。
鉴于专用实体的特殊性,在两家公司业务范围有较大差异或其他情况下,将其报表合并到报表中并非一定可行,但也可以规定对报表进行披露,以免留下可操作的空间。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特殊目的实体的组织形式也将日益增多,仅凭其本身的规定来确认和管理特殊目的实体是不够的。
建议:要加强、规范公司决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会议要有记录,在公司资金变动或抵押品产生时,由于每次公司决策和资金变动,会议记录必须予以披露,如果将来形式特殊,则只能通过建立决策信息披露制度加以约束和管理,就有可能产生特殊目的实体。
向公众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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