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会计行业的种种改革,对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养要求越来越高。由于会计人员失误导致的偷税损失越来越不能被行业接受,会计人员的记账规范也更加被重视。然而,代理记账小慧要告诉大家:在实际记账过程中,仍然存在偷税的会计记账方法,当然这是会计人员应当避免的。
一、销项税额角度
1.以“预收账款”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企业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向购买方或需要劳务服务的单位在发出商品前或未提供劳务服务前收取定金或预收款。企业在收到这笔款时合同并未履行,因此不能入账,从而造成进项大于销项,在进行抵扣时成为偷税部分。
2.将原材料转让、抹账计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收入,即“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去掉“应付帐款”。不计入“销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造成偷税行为。
3.视同销售却不计入企业收入。企业使用原材料、成品等进行长期的投资,例如:将产品作为礼物送给合作伙伴或客户,将产品样品进行展销。部分企业和会计将此类间接影响企业收入的产品不视同销售记收入,当然也不会计入销项税额中。
4. 返利销售。返利销售对经销商来说,是一种高额外的利润收入。主要是指商家或供货商为刺激销售,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正常商业操作模式。其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一般将现金既不入帐也不会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企图钻税法的空子。
5. 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并不会将违约金计入销售收入,而是作为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从而造成公司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偷税行为。
二、进项税额角度
1. 建工程时,领用的原材料和用来进行公司福利等的非应税项目,不计入进项税额转出。
2. 购进货物时,产品并未验收入库,或者利用发料单据代替入库单据进行申报抵扣。或者虚开大额现金收据,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不经意间成为了偷税者。
3. 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营业外支出),其中涉及到的增值税部分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角度
1.为了进行发票抵扣,报销非本单位的发票和税票。某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在进行发票抵扣时,使用非本公司的发票和税票进行报销。
2. 会计清算财产物品后,对实物存数或价值大于账面数据部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盈),不作损益处理。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节省成本众老板所望,但是,一定不要触犯税法的权威,合理避税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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