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特斯拉”商标而引发的中国商人占某与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之间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诉讼案,最终经北京市三中院多次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标识,特斯拉公司也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据了解,早在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在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获准注册。
随后,占某在其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了“TESLA”的相关标识。
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TESL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4月,又针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同年9月,特斯拉公司针对占某分别以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三中院提起两起诉讼。
特斯拉公司主张对“特斯拉”商标享有著作权,“TESLA”和“特斯拉”是他们公司的字号,占某及委托生产商在自己的商品、网站、微博、报纸上使用上述作品和字号,侵害“特斯拉”公司著作权,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占某等人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因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和310万元。
今年6月,占某也针对特斯拉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向三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主张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害其“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停止有关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昨日从三中院了解到,考虑到该案将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在受理占某与特斯拉公司之间的三起案件后,通过电话交流、安排谈话等方式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使得双方握手言和,最终占某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某主张赔偿损失。
至于占某曾在诉讼中向特斯拉公司提出2394万元的索赔金额,在最终的和解结果中所获多少,双方并未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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