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公示的过程中,会有人针对我们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个异议会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判,对于判定的结果是要根据双方提出的资料证明,以及被异议人的答辩综合考量,那么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对异议进行答辩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判结果是予以驳回申请的决定,让商标注册申请失败,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对于商标异议的结果不服,一般都是要该怎么处理这样的决定呢?
第一: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
如果申请人对于商标异议结果不服,就可以进行再次的申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进行受理,然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要求说明理由,让申请人来进行证据的补充,还有资料也要进行补正,通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内来进行资料的补充,如果补充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所以说商标评委会还是不予受理,那么如果补充的资料是非常充分,就可以进行下面的受理审查程序。
第二:商标评审进行受理复审
申请人在递交了申请资料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申请人的书面资料来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复审,那么当事人进行复审的过程当中申请书递交三十日内要进行答辩,当然如果申请人不想答辩也是可以拒绝,这个不做强制性的新要求,因为答辩不会影响裁定,同时对于提交的证明资料商标评审要进行进一步的受理复审,如果参加答辩必须在答辩后提交自己在答辩中说到的证据内容。
第三:复审裁定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对于补充材料的核实和审查,商标评审委员就会针对申请人的多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最后来做出商议的结果。
一般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当事人复审的申请和答辩事实都会进行非常公正的核实,再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复审裁定才能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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