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精神,我厅先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工作指南》,自12月16日起,我厅正式受理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业务。
为切实回应企业关切,强化检测机构资质和行业管理,现就近期检测机构反映较多的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问题一:分场所和分支机构专项资质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分场所的专项资质和主场所的专项资质允许不一致,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需申报分场所的专项资质。
分支机构的专项资质应依照主场所所具备的专项资质申报。
举例:某库尔勒市检测机构在库尔勒市的主场所取得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和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后,欲在库尔勒市内增加分场所,分场所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申请9个专项资质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欲前往和静县增加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申请主场所所具备的5个专项资质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
问题二:同一专项资质下的参数是否可以分布在不同检测场所?
解答:同一专项资质的必备参数与可选参数应设置在同一检测场所;需配置大型特殊设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的参数可单独设置检测场所(见附件)。
问题三:报告批准人的批准范围是具体到检测项目还是检测参数?
解答:报告批准人的批准范围具体到检测项目,表示该批准人具备该检测项目下全部检测参数的批准能力。
此外,报告批准人应具备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如报告批准人为法定代表人,无职称限制)。
问题四:申报检测机构资质,对人员年龄是否有要求?
解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年龄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尚未满足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退休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人员核定资质。
问题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吗?
解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用于核定资质,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
问题六:技术人员中规定“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此规定下4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2名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是否可以重复?
解答:不可以,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可重复。
同样,在“桥梁和地下工程”专项资质中,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不可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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