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2017年5月的解答——

问:张三入股A有限公司300万,持股占30%。

5年后提出撤资,收到现金400万。

撤资时A有限公司累计亏损200万元,账面盈余公积500万元。

按照持股比例,张三撤资应确认收回成本300万,股息红利所得为150万元(500万*30%),股权转让所得亏50万元。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的不同所得项目要分别计算税额。

请问,个人的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可以从股息红利所得中扣除,即按照差额100万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不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所以,应当按照100万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