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高新企业认定很容易对“最近1年”与“近3个会计年度”的理解有误,误认为申请认定前3年中每一年的研发费用比例必须达到相应要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最近1年”指企业申请认定前一个会计年度;“近3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请认定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因此,研发费用比例的确定与最近1年的销售收人有关,而申请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具体占比要根据近3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来确定。
申请认定企业对销售收人的理解有误,在计算时误认为是主营业务收入。例如,某企业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689.36万元,其他业务收人为752.12万元。该企业在2017年申请认定时,误认为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必须要占相应销售收入的5%以上才能申报。这里要注意的是,销售收入应为营业收人,针对,上述情况的营业收人为5441.48万元。因此,相应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为不低于4%,而不是不低于5%。
申请认定企业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理解有误,误认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近3个会计年度中每一年都必须不低于60%。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条件,任意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低于60%,但只要近3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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