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市场原因,期末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了减值损失,但次年导致该投资减值的因素消失,是否需要对原计提的减值损失进行转回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三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后,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已恢复的,应将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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