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经营网购平台,制作充值卡销售给客户,收取客户款项,客户可在平台上消费商品,客户实际消费后,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商家,此类各环节业务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发票如何开具?
答: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第二条代售卡业务规定,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参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93号)第二条关于纳税人专营预付卡发放业务征税问题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营预付卡发放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购卡者发售预付卡时按比例收取的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手续费、工本费等收入及同合作商户结算时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
发票开具方式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执行。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专营预付卡业务是指发卡人本身不从事预付卡所购买的商品销售或服务的业务,只为购卡人和商家提供代理服务、代收付款项和资金结算。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制作充值卡如属于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预付卡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如不属于人民银行批准的预付卡,由于该公司不直接从事充值卡标的业务,原则上也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人民银行预付卡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充值卡,向购卡户开具收据:
如有向购卡户收取手续费的,就手续费向购卡户开具营业税发票:
客户凭卡购物:
收取商户服务费、管理费,向商户开具营业税发票:
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支付商户价款:
不属于人民银行批准的预付卡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充值卡,向购卡户开具营业税发票:
客户凭卡购物:
说明:企业也可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即购卡户取得的收入扣除支付给商户的货款)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充值卡,向购卡户开具营业税发票:
客户凭卡购物:
按差额结转收入:
支付商户货款:
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注:营业额为从购卡户取得的收入扣除支付给商户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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